一、驅動力:
機械型驅動裝置的驅動力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過10%。
二、手動操作要求:
1. 指推操作力應不大于10N;
2. 指拉操作力應不大于50N;
3. 手動操作力應不大于150N;
4. 手動操作行程應不大于300mm。
三、驅動裝置行程要求:
當機械型驅動裝置以下落重物提供驅動力時,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應為自由下落,不應受到阻擋,該行程的長度應超過啟動釋放部件時所需的距離,且該行程不得小于25mm。
四、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工作可靠性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時,機械型驅動裝置在±20℃±5℃溫度下應能連續動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環境溫度下各連續動作10次。試驗時驅動裝置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損壞。
五、耐腐蝕要求:
按“鹽霧腐蝕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機械型驅動裝置各部位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驅動力不應下降。試驗后,再進行一次常溫下的工作可靠性試驗,結果應符合“工作可靠性要求”的要求。
六、標志:
在機械型驅動裝置的表面應至少標有型號規格、工作環境溫度、驅動力、廠名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