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19〕92號 提出強化建筑工程各方責任
1.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
2.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
3.明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嚴禁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4.履行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管責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和“互聯網+監管”模式,落實監管責任。
住建部五方責任主體處罰細則
小編摘錄自《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或住建部文件附件,僅供參考:
一、建設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最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經辦理工程質量減低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2 |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3 | 施工圖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5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7 | 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驗收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
8 | 工程竣工驗收后沒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9 | 未按規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二、勘察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最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 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2. 責令停業整頓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三、設計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最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 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2. 責令停業整頓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2 | 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 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2. 責令停業整頓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件的生產、供應商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 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2. 責令停業整頓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四、施工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最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不安設計圖紙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2. 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 責令停業整頓 4. 降低資質等級 5. 吊銷資質證書 |
2 | 違反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2. 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 責令停業整頓 4. 降低資質等級 5. 吊銷資質證書 |
3 | 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2. 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 責令停業整頓 4. 降低資質等級 5. 吊銷資質證書 |
4 |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和商品混泥土進行檢驗;未對有要求和設計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 《質量條例》第六十五條 |
1. 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2. 責令停業整頓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5 |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 1. 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 |
五、監理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最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 沒收違反所得 2.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
2 | 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 沒收違反所得 2.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 降低資質等級 4. 吊銷資質證書 |